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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20号

 新闻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02 12:52:49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升我省高校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计划”),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水平”和“浙江急需、全国领先、部分领域达到世界水平”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支撑和引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培育我省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国际化人才为战略重点,以提升我省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紧密围绕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通过协同创新,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和我省急需解决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全面开放。面向省内各类高等学校开放,不限定范围,不固化单位,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形成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  

  ----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高校与各类创新力量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要素有机融合的新机制,促进优质资源的充分共享,加快学科交叉融合,推动教育、科技、经济、文化互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

  ----创新引领。以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以协同创新引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促进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三、总体目标

  以现已实施的“十二五”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重要依托,到2015年,全省建立一批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争取部分成为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国家和省协同创新中心平台,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并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集聚和辐射基地。

  四、重点任务

  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充分利用我省高校已有的基础,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进高校之间及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四种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

  (一)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的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吸引和聚集国内外的优秀创新团队与优质资源,持续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逐步建设能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与合作的学术中心。

  (二)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学科,与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有组织创新,形成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逐步建设能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支撑的重要阵地。

  (三)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围绕“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四大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协同研发,推动高等学校服务方式转变,逐步建设能带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区域创新引领阵地。

  (四)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与科研院所、行业产业以及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协同研究,构建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逐步建设能为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起到重大作用的文化传承创新集聚和辐射基地。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探索建立协同创新体制与机制,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重点推进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以质量和贡献为主导的评价机制、科研组织模式、学科资源配置、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同创新文化环境等八个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

  五、管理实施

  省“2011计划”从2012年开始实施,四年为一周期,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坚持成熟一个,挂牌一个,对经批准认定的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   “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给予1:1的奖励性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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